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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会计师事务所的内审业务

2003-9-17 17:44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 【 】【打印】【我要纠错
    通常在如下情况下,企业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内部审计:(1)企业没有设置内审部门;(2)企业的内审部门受控于管理层;(3)企业的内审部门缺乏经验,或人手不足,需要外部力量支持。与常规的年度审计不同,内审业务往往跨出了财务报表审计的范围,几乎涵盖了企业管理的每个环节。为此,国际性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设立专职部门,聘请专职内审人员从事此项业务,并根据企业内部控制的特点和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环节设定审核程序。

     审核程序的制定有两个作用:一是为内部审计提供指引,二是帮助委托双方厘定工作内容。内部审核程序的设计要围绕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环节,如:(1)计划及决策-企业经营目标,长、短计划,财务预算,融投资策略,组织结构设置、授权制度等。(2)采购管理-采购策略、供应商选择及进货质量监管、供应商档案管理等。(3)生产管理-生产规模、生产计划、质量控制、生产设备维护、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4)销售及市场推广-代理商,分销商的选择、广告预算、销售价格及折扣、客户资源管理与客户服务措施。(5)合同管理-各类经营、非经营合同条款的制定和合同的签订、授权、变更、合同执行的监控、收付款的监控。(6)储备及配送管理-物料进库及验收、材料储备水平及订货周期、仓储管理及盘点、发货,运输及客户管理。(7)财务会计管理-成本核算、固定资产、期间费用、收入及应收款控制、支出及应付款控制和会计处理、会计报表编制。(8)融资、税收管理-资金计划及管理、保险策略、税务管理及筹划。(9)人力资源管理-用人计划与政策、人员招聘、岗位轮换、辞退等制度。(10)信息技术管理-IT技术使用计划与政策、使用授权、数据管理安全措施、环境安全措施等。(11)项目管理-立项、计划、招标及投标、监管等。

    笔者认为,在接受内部审计委托时,事务所还应注意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独立性。应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衡量自身是否能保持超然独立。内部审计的委托者可能是企业的股东,也可能是企业的管理层。应考虑委派的会计师是否独立于上述两者,是否能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作出公正的评价。例如,当发现被审公司的合资合同存在法律问题,影响公司的运作时,即使委托者是股东,也应在报告中阐明有关风险。

    (2)专业技术能力。由于内部审计的范围具有广泛性,事务所应充分评估自身的胜任能力。首先,是否熟悉被审企业的业务知识、有关法规、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及会计核算方法等;其次,是否掌握企业的重要风险点,如金融企业的信贷资产;再者,是否有足够的技术力量满足客户的需求,是否需要聘请专家。

    (3)审计范围。由于内部审计的范围会很广,确定审计范围从而确定审计程序很重要。委托人往往对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寄予厚望,希望其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号脉诊断,找出管理上的所有缺陷和潜在的风险,从而及时弥补修改,防患于未然;或者通过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等。但委托人的需求弹性往往令内审范围不清晰,容易导致委托双方对工作成果产生意见分歧,从而产生合约风险,波及双方利益。例如,委托方因受聘方审计工作疏忽或建议的误导,未能有效防范经营风险,而受托方又因委托方超预算的要求增加审计成本,或遭受索赔。所以,草拟内部审计委托书所考虑的问题应远远多于会计报表审计委托书。

    上述三点中,第(1)、(2)点是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所要考虑的问题。担任内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既要独立于被审计的企业,又要有较丰富的经验、活跃的思维能力和敏锐的洞察力,且谙熟与被审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第(2)点是担任内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须考虑的问题。要把握委托人的需求要点,与委托人商定审计目标,从广度,深度两方面考虑工作范围:广度方面,可以对企业管理中各个环节进行检查,也可以对某些薄弱环节如财务核算、资产管理、税务计划、存货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深度方面,可以对某个内控环节的合理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提出建议,也可以在审核评价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量化。根据确定的审计范围,制定具体审查程序,并据此估计工作量和工作时间。

    由于内部审计很大程度上涉及经营风险的检查与评估,内部审计的方法不但用于监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且用于企业产权变动、股权转让的审慎调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内部审计已不仅是外资企业、大型国有企业的话题,而且,中、小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需求来势增大。2003年3月4日,审计署发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要求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内审机构。目前在中国,只是部分大型企业设有内审机构。对于许多发展中的企业来说,内审是新生事物,也是企业发展的需要。内审人才的短缺使企业难以在短期内建立起有效的机制,而不少企业内审部门仍属总经理甚至财务部管辖,开展工作有一定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内部审计是弥补这缺陷的可行办法。虽然,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内部审计存在对被审企业了解不深的问题,但可以通过签订长期合同促使注册会计师对被审企业的内部控制和财务会计管理深入了解,这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如内部审计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关注、指导和支持,可以促进此项内部审计服务业务在企业中有效推广。

    (作者:伍嘉励 广州羊城会计师事务所)